新政策!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收费(基金)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
日期:
2016-0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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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,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,持续为企业减负啦!
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其中内容之一,是将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,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。免征政策长期有效。
《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122号)第一条规定: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,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放宽至10万元,同时,免征政策不再有时间限制,而是长期有效。
另外,会议还确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,停征价格调节基金,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基金。会议还要求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,同时还明确今后“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”。
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。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,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,公开预决算,接受社会监督。(来源:中国政府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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